2021年7月11日 星期日

全台所得揭露 賺最多的里仍是這裡!

全台所得揭露 賺最多的里仍是這裡!

民視 財經中心/王溫鈴報導

2021年07月11日

財政部日前公布最新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分析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發現,全台所得最高前3名縣市由新竹市、台北市及新竹縣。而新竹市關新里居民平均所得逾230萬,居各縣市之冠。

據《ettoday》報導,108年度全台綜所稅總申報戶數共638萬戶,每戶平均所得約96萬元,較前年度成長1.6萬元,人均所得前3大縣市分別為新竹市132.3萬元、台北市127.7萬元,以及新竹縣121.6萬元。

各縣市所得揭露「這里」年收入逾234萬狠超雙北 新竹聚寶盆超有錢

全台所得中位數最高的里依舊由新竹市東區關新里以234.6萬元蟬聯冠軍,而且遠高於第2名、新竹縣竹北市東平里的178.1萬元,至於台北市最「均富」的內湖區寶湖里,所得中位數僅103.1萬元,不到關新里一半;至於人均所得最低的縣市,則是南投縣的76.4萬元,屏東縣、台東縣皆為77.3萬元。

財政部分析,新竹有全台灣最悠久的科學園區,因此薪資待遇較具競爭力,加上科技新貴也會選擇在新竹買房、報戶口,拉高新竹縣市的人均所得;至於台北市則因企業總部多設於首都,加上商業活動發達,亦拉高人均所得。不過,雖然新竹市的所得與前年相比有呈現「縮水」現象:關新里108年所得中位數達234.6萬元,與107年(259.6萬元)相比少25萬,竹北市東平里所得中位數也從178.1萬元縮水約25萬元。

2021年6月24日 星期四

房地合一2.0/雙享節稅 土增稅+房地合一「2年內可重購退稅」

房地合一2.0/雙享節稅 土增稅+房地合一「2年內可重購退稅」

2021-06-24 15:06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2016年1月1日實行的房地合一1.0,就已經給予自住客重購屋退稅「大紅包」,只要是自住兩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享房地合一稅與土增稅雙重退稅扣抵。且符合自住條件,即便出售持有一年內的房子,不僅沒有45%高額稅率問題,還可以退稅。誰說你買不起房?「這招」讓你手握全世界房產!

而「房地合一稅兩年重購退稅」的要點,在房地合一2.0版本中並沒有任何改變,基本精神與條件跟「土增稅兩年重購退稅」相同,惟土增稅不能「大屋換小屋」退稅,而房地合一稅「大屋換小屋」時,可以按比例退稅。要注意的是,假設為夫妻購屋,土增稅重購退稅必須為同一人才適用,而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則無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只要兩年內「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而自住房地的認定,是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至於「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也適用」是代表夫妻間,若出售太太名下房產,而用先生名義買入自用住宅,也可適用重購退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在2017年1月買進A屋並設籍居住,2018年8月以2000萬元出售,並繳納房地合一稅60萬元,後來在2019年10月以1800萬元買進B屋並設籍居住,若都符合自住條件,且為兩年內重購房產,則甲君可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約54萬元。

勝樺土地法律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陳勝樺指出,只要是自住換屋,舉凡符合自住條件,即便是1年內買賣,不僅不需要繳納45%的房地合一稅,還可退稅,稅金全免。舉例來說,購入700萬元自住房子,一年內以賣掉1000萬元出售,原本獲利300萬元得課徵45%稅率,雖然得先繳房地合一稅,但只要兩年內再買一間房子總價超過1000萬元,就可符合自住重購退稅。

陳勝樺補充,由於財政部針對「房地合一稅認定出售自住房屋優惠條件」有限制交易前6年內房子都不能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有400萬元所得免稅額,一般實務上,會協助客戶進行稅務試算,哪樣的方式最節稅,實務上若屬於換屋族,掌握重購退稅原則,就能省下一大筆稅金。

2021年6月16日 星期三

租稅優惠報您知!自住房地重購適用房地合一稅退稅或扣抵之規定

租稅優惠報您知!自住房地重購適用房地合一稅退稅或扣抵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房地合一稅,為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保障自住需求,明定重購自住房地之相關租稅優惠。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若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者,於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亦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之。易言之,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就已(應)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係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符合適用要件。另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1月買進A屋並設籍居住,107年8月以2,000萬元出售,並繳納房地合一稅60萬元;嗣又於108年10月以1,800萬元買進B屋並設籍居住,因甲君出售A屋與重購B屋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設籍居住,如兩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甲君可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54萬元〔已繳納稅額60萬元×(重購價額1,8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應多加留意法令的相關規定,若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額。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9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6-16 

更新日期:2021-06-16

2021年6月10日 星期四

【房地合一2.0】-房地合一稅2.0六大修法重點一覽表

【房地合一2.0】-房地合一稅2.0六大修法重點一覽表



※ 房地合一稅2.0六大修法重點一覽表文宣內容:

項目說明
短期套利者課重稅

延長個人短期炒不動產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

  1. 境內居住者
    適用稅率修法前持有期間修法後持有期間
    45%1年以內2年以內
    35%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5年
    20%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5年未逾10年
    15%超過10年超過10年
  2. 非境內居住者
    適用稅率修法前持有期間修法後持有期間
    45%1年以內2年以內
    35%超過1年超過2年
法人比照個人課稅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45%、35%、20%),防止個人藉設立營利事業短期交易來避稅
擴大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增列兩項課稅標的,防止透過移轉型態來避稅
  1. 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2. 交易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
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減除上限防止利用土增稅與所得稅稅率差異來避稅
課稅基礎=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五種交易不受影響
  1. 維持稅率20%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遭強制執行)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
    -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2. 維持稅率10%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適用日期(110)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
110年7月1日起交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就要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

更新日期:110-06-04

2021年4月28日 星期三

房地合一2.0修正重點-土地漲價總數額及出售費用推計之認定(稅會國考篇)

房地合一2.0修正重點-土地漲價總數額及出售費用推計之認定(稅會國考篇)

施敏(張曉芬)
發佈時間:20210428

【重點提示】
1.計算方式:個人或營利事業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2.費用認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3.持有期間: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45%※參見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

【釋例】
甲君出售房地產一筆(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持有期間1.5年,實際出售價格為1200萬元,取得成本為800萬元,甲君未提示舉證出售相關費用。出售土地時之申報移轉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300萬元及1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為90萬元,物價指數為101%,若無土地改良等相關費用。試作:
分別依據《房地合一1.0》及《房地合一2.0》規定計算下列稅額(一)土地增值稅。(二)出售房地產之應納所得稅額。

【求解】

項目《房地合一 1.0》《房地合一 2.0》
認列土地
漲價總數額
300萬-90萬*101%=209.1萬100萬-90萬*101%=9.1萬
土地增值稅209.1萬*10%=20.91萬元 (一)9.1萬*10%=0.91萬元 (一)
出售相關費用
之推計
1200萬*5%=60萬元1200萬*3%=36萬元
上限為30萬元
房地交易
課稅所得額
1200萬-800萬-60萬-209.1萬
=130.9萬
 1200萬-800萬-30萬-9.1萬-(20.91萬-0.91萬)
=340.9萬
房地合一
稅額
130.9萬*35%=45.815萬元 (二)340.9萬*45%=153.405萬元 (二)
總稅負
(一) + (二)
20.91萬 + 45.815萬
=66.725萬元
20.91萬元 + 153.405萬元
=174.315萬元

《房地合一1.0》與《房地合一2.0》實施前後,土地增值稅及所得稅之稅負總額差異數:174.315萬-66.725萬=107.59萬元

2021年4月8日 星期四

夫妻買房權利歸屬 預告登記能保障

夫妻買房權利歸屬 預告登記能保障

2021年04月08日

年輕夫妻共同出資買房,房子要登記誰名下是許多人煩惱的問題,若是已考量一生一次的土增稅優惠稅率,決定登記在一人名下,但沒被登記為所有權人的另一方,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專家表示,最常見的方法是「預告登記」,可限制所有權人變賣房屋或設定貸款,保障彼此財產權益。

根據民法指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購買房屋登記在其中一方,日後若感情生變,扣除掉債務,夫妻兩人都可分回賣房的金錢。但房子登記名下的那一方,仍擁有房子處分的主導權,可以自由變賣或設定抵押權,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債務風險,沒有被登記為所有權人的那一方,可以「預告登記」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所謂的預告登記,指得是在夫妻倆購屋之後,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建物權利之登記」,可限制所有權人房屋移轉或設定抵押權,當所有權人有意變賣房屋或向銀行貸款,需經過預告登記的請求權人同意。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劃研究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預告登記」雖然較少購屋人知道,但確實多了一層保障,只要事前跟另一半溝通好,培養互信關係,不失為一個保障權利方法。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專案副理郎美囡進一步補充,去地政事務所「申請」預告登記時,請求權人需檢具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名義人同意書、權利書狀。

再來也可做「借名登記」,借名登記的定義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郎美囡表示,最常用於父母將不動產借用子女名義登記或是夫妻間的借名登記,為了保障財產安全,可簽訂「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載明出資比例,雖然房屋登記所有權人仍可自由變賣,但另一方可依此契約提告求償。

2021年3月31日 星期三

真的有「10%租賃稅」嗎?-租賃、扣繳與綜合所得稅相關問題

真的有「10%租賃稅」嗎?-租賃、扣繳與綜合所得稅相關問題

作者:陳和君律師

有租屋經驗、或有瀏覽過租屋網站的朋友,對於坊間所謂「未稅租金還要再額外加上10%租賃稅」、「房東實拿OOOOO元」這種說法一定不陌生,但法律上真的有規定「10%租賃稅」嗎?這種說法是否正確、有沒有道理呢?今天就要帶大家來一探究竟。

「租賃稅」?其實是綜合所得稅!

首先,要辨明的是,沒有一部法律叫「租賃稅法」,也沒有一條法律有規定「租賃稅」這三個字。坊間所謂「租賃稅」,並非精確的說法,探究其實,通常是指自然人房東(註1)依所得稅法,應就租賃而取得之租金繳納綜合所得稅。

相關規定,可參見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第8條第5款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略)…。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當事人得約定「非住宅」租賃所生綜合所得稅由誰負擔

既然是房東的綜合所得稅,怎麼會有房客負擔租賃稅的問題呢?其實,民法第427條雖然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但是,若租賃物為非供居住使用的建築物(也就是,不是所謂住宅租賃),從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民事判例:「民法第427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可知,法院實務基本上也不否認當事人間另行約定的效力(註2)。

在此前提下,若租賃雙方都同意租賃所生綜合所得稅由承租人(房客)負擔(註3),則房客負擔的範圍為何,就是本文關注的對象。

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並非固定10%

接下來要說明的概念,有繳過稅的朋友應該都很清楚,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以財政部公告的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為例,綜合所得淨額在54萬元以下,稅率為5%;在54萬1元至121萬元間,稅率為12%;在121萬1元至242萬元間,稅率為20%;在242萬1元至453萬元間,稅率為30%;在453萬1元以上,稅率為40%。

由上可知,綜合所得稅的稅率依所得淨額的不同,分別為5%、12%、20%、30%、40%,顯然都不是「10%」這個數字。看到這邊大家可能會有個疑問,那為何坊間會有「10%」這個說法?

扣繳租賃所得10%不代表就會被課10%的稅

關於「10%」這個說法的來源,比較有可能是出自於對所得稅法扣繳相關規定的誤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雖然規定租金要按給付額扣取10%(註4),但租賃所得扣繳10%,不代表租賃所得的稅率就是10%。

詳言之,扣繳只是基於掌握國庫稅源等目的,要求扣繳義務人(房客)付租金前先扣取並代納稅義務人(房東)繳納10%的租賃所得,但這並非房東實際應繳納的稅率;至於房東實際應繳納的稅率為何,端看房東綜合所得淨額多寡而定,可能是5%、12%、20%、30%或40%。而房東每年報稅時,只須繳納核定稅額與扣繳稅額間的差額即可;且國稅局核定後若發現有溢繳的情形,也會退還溢繳稅款(註5)

也就是說,房東不會因為扣繳而多繳稅,也不會因為扣繳而少繳稅。況且,也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須要扣繳(註6),此點也可以看出,扣繳與實際要繳的稅,其實並無關係。

租賃所得的認定可減除必要耗損及費用43%

此外,要特別留意的是,綜合所得稅的稅率是以所得「淨額」認定。具體來說,在租賃所得的認定上,可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註7)。依據財政部110年1月19日訂定的109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註8),可以扣減43%。且若採用提出單據的核實申報,可能可以扣減更多數額。

實例演練

舉例來說,假如房東只有租賃所得、沒有其他所得,且租賃雙方約定房東每月實拿租金5萬元(註9)、租賃所得的綜合所得稅由房客負擔(註10)、房客每月支出5萬5,556元〔計算式: 50,000 ÷ (1 – 10%)〕。雖然租金要扣繳10%,整年共扣繳6萬6,667元(計算式:55,556 × 10% × 12),但房東整年依據財政部標準減除必要耗損及費用後的租賃所得「淨額」,其實只有38萬3元(計算式:55,556 × 12 × 57%),在54萬元以下,稅率只有5%。

也就是說,房東要繳納的綜合所得稅稅額,其實只有1萬9,000元(計算式:380,003 × 5%),低於扣繳的6萬6,667元。國稅局就溢繳的稅額4萬7,667元(計算式:66,667 – 19,000),會退還給房東。依據租賃雙方約定房客負擔租賃所得綜合所得稅的意旨,房東既然未繳納該4萬7,667元稅額,該4萬7,667元其實應該要返還給房客。

但假如租賃雙方未探究實際稅率為何,直接以坊間所謂外加「10%租賃稅」方式處理,可能就會產生上述的落差,這就是坊間所謂「10%租賃稅」運作可能產生的其中一種問題。乍看之下,房東好像每月實拿租金5萬元,稅額由房客負擔。但實際上,稅額確實是由房客負擔,不過房客每月多付了與稅額無關的3,972元,房東每月實拿金額其實是5萬3,972元(計算式:50,000 + 47,667 ÷ 12)。

小結

從以上的說明可以發現,坊間所謂「10%租賃稅」的說法,其實是對扣繳制度的誤會。希望本文可以幫助房東、房客們更清楚地評估租賃的成本與效益,並釐清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以避免紛爭。若不清楚相關法律問題,宜找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喔。

註解:

註1:若房東為法人,另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本文所稱房東,為聚焦討論,均指自然人房東。

註2:若為住宅租賃,則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或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之適用。為聚焦討論,本文所稱租賃,均指非住宅租賃之情形。

註3:租賃實務上,常有房東將自己就租賃所得依法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轉嫁給房客、要求房客負擔該部分的稅額,此涉及到市場供需、締約雙方的議約能力及條件、經濟情況等諸多因素。本文先不討論稅捐由誰負擔才合理的問題,而是聚焦在若租賃雙方均同意由房客負擔,則所謂「10%租賃稅」的說法是否正確、有沒有道理?

註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略)…。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註5:所得稅法第10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申報所得額經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未抵繳之扣繳稅額、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及申報自行繳納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經核定有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退還溢繳稅款」。

註6:譬如,房東租給非供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的自然人、或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等情況,都不用扣繳,詳見所得稅法第88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等規定。

註7: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略)…」。

註8:109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註9:為求聚焦討論,此處舉例忽略是否要繳納二代健保的問題。但此處忽略二代健保,無礙本文的說明與結論。

註10: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1035號:「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2020年11月7日 星期六

買房殺價要成功 先上「591實價登錄」

買房殺價要成功 先上「591實價登錄」

2020-11-07

591編輯部報導

自2012年起,台灣房地產正式進入透明公開的實價登錄年代,「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經過許多變革,像是今年7月上路則有登錄責任回歸買賣雙方、改為即時登錄等等,但其實買房大家最重視就是價格,因為關乎到未來殺價的關鍵,「591實價登錄」就統整內政部資料,並且將社區實名化、車位價格拆算及剔除特殊交易,讓每筆成交紀錄更加有參考性。

價格看的到卻看不懂 背後故事一大堆

查房價最直觀的就是看「交易單價」,但現在內政部實價登錄尚未揭露至門牌,僅以30個門牌為一單位,像是XX路1~30號,但到底30號的區間是包含幾個社區或是房屋無法辨識,等同要民眾自己「猜」看看。

如果標的物含有車位,對於查詢到的房屋單價,須留心車位價格是否已拆分。例如一戶房屋含1個車位、權狀50坪、總價2500萬元的大樓物件,在進行價格比較時,購屋者應先扣除車位面積與價格,再試算單價。

假設以車位10坪、250萬元計算,此物件總價應先減掉250萬元,等於2250萬元再除以40坪,得出每坪單價約56萬2500元,比起未分拆前的單價50萬元高出一成以上,如此算法才能反映真正單價。

但一般民眾對於車位行情價格都不甚了解,因此「591實價登錄」統整該社區周邊曾經有車位成交價格紀錄,估算出合理價格直接將車位價格拆算,且也將社區直接實名化,比對出確切的社區名字,讓查詢更為方便直接。

買新成屋想參考 這件事別忘了

若是想參考新成屋,除了篩選屋齡外,要小心不少建案主打低自備方案,建商會將房子含裝潢一同銷售,以便提高貸款金額,方便自備款不足的民眾購屋,若房屋含裝潢一同銷售,房價勢必增加,但實價登錄裡並不會顯示房屋是否含有裝潢,民眾查詢時恐會誤認為實際成交價。

當然同一處社區,不一定每戶都附有裝潢,建議購屋者可先實際比對同棟社區或附近區域類似性質物件,比較出可能的實際行情。

最後其實許多影響房價的因素,皆無法在實價登錄得知,包括座向、景觀、屋況,以及社區公設、居民素質甚至管委會的運作等,價差少則千元,多則百萬都有,很多購屋者搞不清楚這點,另建商或仲介也可能反過來會利用實價登錄,例如某一戶來創下天價,這樣餘屋便容易高價銷售。

產品狀況百百種 特殊註記看清楚

想要參考實價登錄務必再三確認資訊的正確性,例如原本4房格局,因裝潢打通變2房,交易紀錄上會顯示為2房,房間數變少,房價必定跟著打折,建議實際詢問房仲或前屋主,才能掌握房屋現況。

曾有實價登錄顯示某產品為「3房」,但實際上卻是「套房」,室內空間僅6坪,原來多出的房間是「社區地下室儲藏空間」,由於實價登錄會將兩種空間合併計算,導致房屋單價被大幅拉低,影響購屋者出價失準。

就因為現在內政部實價登錄算是台灣由官方統整的成交價格有一定的可參考性,因次為避免對於市場產生錯誤影響,會先剔除高低價前後5%的資料,但購屋者還是要注意「備註欄」是否註記「特殊交易物件」,根據內政部規範,特殊交易物件包括親友或員工特殊關係買賣,或是急買急賣、單獨車位交易、瑕疵物件等13種情況,價錢有可能因此偏高或偏低,若有註記且價格異常,最好跳過不予參考。

但實際操作起來,以上的特殊註記,都要再點開查閱,老實說都不太直觀,若是想要直接看到剃除特殊的成交紀錄,建議民眾可以先上「591實價登錄」查詢,已篩選過不具有參考價值的特殊交易,完整呈現每筆成交狀況。

預售屋延遲揭露 買方難參考

不動產實價登錄無論是自售或委託仲介、地政士,都必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30天內申報登記,若發現申報不實,將罰款3至15萬元,且可連續處罰,但對於預售屋卻只規定代銷業者在「銷售結案後30天內完成登錄」,造成多數的預售屋價格都會到交屋時才登錄,長期都有資訊落後的問題,導致實價與市場行情出現不小落差。

例如藝人周杰倫2015年買下台北市大安區豪宅「和平大苑」頂樓戶,直到2017年實價登錄才公開資訊,兩年之間房價變動之大,購屋者難以憑此參考。

TIPS:

今年7月上路的新版實價登錄,被戲稱是閹割版的實價登錄改革,只有登錄責任回歸買賣雙方、過戶後30日內須登錄改過戶當下就要登錄等基礎改革,雖在各界的積極「建言」下,行政院長蘇貞昌曾表示,將盡速將新的再改革法案送入立院,但始終只聞樓梯響,買房的人只能自己多做功課。




2019年10月3日 星期四

房價高懸 購屋糾紛糾結何時了?

房價高懸 購屋糾紛糾結何時了?

理財周刊 莊孟翰
2019-10-03 18:25

Q:買房是人生大事,但高總價的買賣交易,牽涉太多建築專業知識與複雜法令條文,一不小心就很容易成為待宰肥羊。
台灣推動都更困難,老屋遍佈全台各地,過去監工不確實,施工不良問題在二、三十年後逐漸浮現,有些利用裝修方式遮掩,一般民眾難以肉眼察覺,買房時反淪羊入虎口,成為購屋糾紛的受害者。想請問教授,不動產買賣糾紛頻繁,可否舉實際案例讓讀者深入了解,防患未然?

A:針對各類型糾紛,本文以「施工瑕疵」為主題,經彙整歷年糾紛案例,探討其原因、處理情形與法令依據,提供民眾購屋參考。

案例一:購買未滿五年的新成屋,後來發現地磚凸起,甚至龜裂等瑕疵。一般而言,現在的房屋結構保固至少十五年,建材也有高達五年的保固期,尤其信譽良好的建商,為了企業永續經營及品牌形象,又或者有餘屋尚未出清,即便保固期限已過也會照樣維修。最怕的是遇到「一案建商」,交屋完畢就結束營業,連負責人也找不到。 上述案例經調解後建商同意更換地磚,補助修復地板五分之一的合理價格。依照過去建商處理方式,想要一勞永逸不再擔負後續責任,通常都會「付錢了事」,為恐難纏的屋主日後不斷提出問題,持續找上門來,即便有自己的營造廠,有時也會寧可補貼費用也不自行施工。

過去新竹曾有某家建商,即便房價不高,但二、三十年來累積銷售的數量超過四萬戶,原因之一是售後服務做得很好,並編列有五組人員負責維修,主要原因在於土地庫存量大,後續仍有建案持續動工。 因此,如能將過去的獲利提撥部分用於後續的售後服務,這才是負責任建商應有的永續經營不二法門。

案例二:購買新成屋交屋後漏水、牆壁龜裂。這類案例占比很高,通常也是出在施工問題,尤其是只要遇到稍微大一點的地震,較大片的磁磚就會出現裂痕。 過去家中也曾有過鄰地正進行地下室連續壁施工,導致鄰棟房屋磁磚龜裂,所幸對方願意負責維修,還好十幾年前大整修時有將多餘的建材保留,也才讓後續重新修補的磁磚,能有相同的規格、顏色與花紋。

此外,維修時常會因施工人員經驗不足,導致更多片磁磚破碎,經更換另一組施工人員以及較精密切割儀器改變施工方式,最後才圓滿解決。有此經驗,建議若是在裝修當時能保留一些多餘的建材,日後需要時即可派上用場。

案例三:購買預售屋後廚房以及二、三樓浴室柱體,因將就管道間設計施工需要而衍生漏水(詳請參閱照片)。此案係因設計不良而造成排水問題,早期排水管線常在轉折處多點轉接,現在則是採用一體成型方式施工,幾乎已不會再出現這類問題。

有關這些問題大都是一些小建商自行發包,尤其是「包工包料」層層轉包,下游廠商又偷工減料,最容易衍生施工瑕疵問題。

案例四:牆面龜裂、水泥脫落而出現漏水問題,要求建商賠償,並延長保固期間。尤其若有出現鋼筋突出,非簡易維修就可了事,通常都要經鑑定補強,否則難保地震不會發生災損。

有時雖然建商親自施工,處理完鋼筋裸露問題後,面對難纏的屋主,又要求改變磁磚品牌與尺寸,建商通常都會採取補貼成本讓其自行處理,以免後續衍生更多問題,惟其間最重要的還是要經過結構技師查驗之後,才得以確保結構安全無虞。

其次,一般大品牌建商大都會就建材設備提供五年的保固期。至於現狀交屋的老舊中古屋,一般大都是由買賣雙方就爭議點商議解決方式。 案例五:交屋驗屋時發現大理石地板出現水漬且膠脫情況嚴重,本案例經專業人士估價後,卻發現與建商估價差距極大而發生爭執,這類情況建商常會責成屋主自行處理,大多數消費者也多希望自行處理,以便藉由建商補貼重新施工並提高建材等級。

案例六:多年前購買的房屋,發現陽台圍牆與琉璃瓦接縫處發生整排裂縫(詳請參閱照片),經建商處理過幾次,同樣的問題還是陸續發生,遂要求建商拆除部分琉璃瓦重新施作。 這類問題大都發生在頂樓,當初為了外觀好看,頂樓經常設計有斜簷並鑲以琉璃瓦,但與女兒牆銜接處常因施工不良而產生裂縫,尤其常見地震後磁磚脫落,造成行人安全的威脅,近期常見老屋拉皮,即在於防患未然。

案例七:購買新成屋後發現建商因為選材不當及施工不良,造成地板拋光石英隆起破裂,要求建商修繕遭拒,最後經消保官調解賠償解決紛爭。此案出現隆起問題,必然是施工馬虎兼又偷工減料,尤其早期建材從大陸或東南亞進口,多數材質較差,若是歐美進口則品質普遍較佳。

民國八○年代,由於景氣急遽逆轉,建商倒閉頻傳,當時就曾發生交屋後水管不通問題,經查證係因建商發包給小包商施工,請款時經常被建商刁難,東扣西扣,或者將票期開得很長,小包商當下暫時隱忍,惟驗收之後卻以報紙包覆水泥塞在馬桶排水管內予以報復,導致建商交屋後馬桶阻塞而衍生諸多糾紛。防範之道在於購屋前務必就廚房與衛浴設備進行「試水」,確認無漏水或阻塞之虞。

案例八:購買新成屋後發生地震,電動門上方橫樑出現裂痕,要求建商處理,建商僅隨便固定並填補裂縫而衍生糾紛。按此一情況最好是經結構鑑定較為妥適,試想,每次地震之後總會出現一些被貼上黃色或紅色標籤的建物。因此,購屋之前仍應以信用良好的品牌為首選。

案例九:成屋交屋半年後出現水管、馬桶不通與化糞池溢水等情事,向建商反映,卻遲遲未獲妥適修繕處理而發生糾紛。連水管、化糞池都會出問題的房子,當初就不該購買,因此,除購屋之前要多做功課之外,主管機關對於這類糾紛亦應主動公布緣由與協調處理結果,甚至公布建商全名,以資保護消費者權益。

案例十:頂樓漏水誰來維修,除非大樓管委會願意負責,否則頂樓除了夏天悶熱外,屋頂漏水或磁磚隆起問題就得自費解決,其中尤以六、七樓沒有管委會的華廈最為常見。 此外,屋頂「角落」常因長期滲水而造成壁癌問題,另為兼顧地下室通風與採光的採光罩也很容易出現這類情況。

案例十一:交屋後發現頂樓積水,導致天花板嚴重漏水,向建商反映未獲妥善處理。屋頂積水,通常都是排水口洩水施工不良,斜度不夠所致,洩水孔最好多配置幾個,有些中間沒設置、斜度不夠,又或因疏於清理,每逢下雨就容易積水,早期建物僅注重室內,常忽略室外的重要性。

案例十二:向建商購買二代宅預售屋,交屋時卻發現少一套衛浴設備,向建商反映未獲妥適處理致引發糾紛,雖經調解後以三十萬元賠償了事,惟如仔細探究原因,有可能是簽約時已言明增加一套衛浴設備,建商卻因內部管控失誤而遺漏,而更離譜的是,為何施工期間都沒有前往監督?

【結論】從上述案例可知,購屋前務必注意以下五點重要事項:

一、購屋前應以建商的「品牌信用」為主要選項,尤其是業績與風評,搭配自家營造廠,再加上永續經營理念,俾降低日後的爭議風險。

二、應以結構保固十五年、建材保固五年為基本要求。

三、避免偷工減料,除建築師蒞臨監督之外,有些建案甚至提供施工履歷,購屋之前最好多看多比較。

四、中古屋常見陽台外推、廚廁管線移動或二次施工導致漏水,購屋前應詳細核對原始設計圖說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五、如有天花板水泥塊掉落情況,合理的懷疑便是海砂屋,尤其應注意天花板背後是否暗藏玄機,另外,也要特別留意是否有輻射鋼筋等問題。 總之,購屋之前除應注意外觀磁磚、屋頂平台與地下室之施工品質,以及有沒有違章建築等情事,最重要的還是以品牌信譽為前提,俾免交屋後徒增無謂紛擾。

2019年9月9日 星期一

房市/桃園區有7成是首購族 這區最受歡迎

房市/桃園區有7成是首購族 這區最受歡迎
財經中心 / 台北報導 -2019-09-09 08:00:43
▲桃園經國重劃區房價符合年輕人預算,成為首購族最多的地區。(圖/信義房屋提供)

目前市場以首購族為主流,尤其房價較雙北市便宜的桃園市,持續吸引許多年輕人購屋遷入。根據桃園市桃園區地政所統計去年住宅交易狀況,買方有近7成為首購族,各生活圈中又以經國重劃地區的首購族佔比最高,達82%。專家分析,該區的房屋總價帶符合首購族預算,交通機能發達更是促使買方購屋的關鍵因素。

桃園市桃園區地政所針對2018年桃園區不動產交易資訊進行大數據統計,發現首購族佔全部買方的比例達69%最高,且觀察近3年購屋偏好,以新大樓為首選。信義房屋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指出,一般市場買方中,首購族與換屋族約各佔一半的比例,但桃園市因房價相對雙北市便宜,近年有許多年輕首購族選擇到桃園購屋,也造就桃園蟬聯多年遷入人口最多、六都平均年齡最年輕的狀況,因此首購族比例高並不意外。

再進一步分析桃園8大生活圈首購族比例,以經國重劃地區佔比達82%比例最高,中路地區75%居次。信義房屋桃園中正店店長楊尚偉指出,相較鄰近的中正藝文特區,因商圈與住宅皆發展成熟,多為中古大樓,且房價較高,來看屋、買屋的民眾中,首購與換屋族佔比約1:1,經國與中路皆屬建案林立、新大樓為主的重劃區,確實較多首購族詢問。

至於經國重劃地區首購族最多的原因,信義房屋經國店店長詹家杰表示,年輕人較偏好買新房子,該區以2~3房的新大樓為主,總價落在800~1200萬元間,單價25~28萬元,符合首購族預算,有不少收入佳的機場地勤、機師及空姐來此購屋,且從經國路、大興西路及中正路皆可上高速公路,近期也有剛啟用的經國轉運站,交通機能不錯,所以也有不少在台北、新竹上班的民眾買入該區。

2019年8月30日 星期五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有妙方

居住品質的提升,是一般人的理想與目標。政府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為被課了土地增值稅,造成賣房子所得的錢不夠買新房子,特別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有換屋計畫的人,可以規劃重購退稅,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基金。

符合條件
原有房地產
簽約買賣之前1整年都沒有出租或作營業的情形。
土地上有房屋,該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子女……等)的。
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子女……等)的戶籍設在這個房屋上,如果平時未設戶籍,只要在簽約買賣當時設好戶籍就可以了。但要特別注意,如果是先買新房屋,再賣出舊房屋,買新房屋時,舊屋要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包括設有戶籍。
土地面積不受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巿土地700平方公尺的限制。

新購房地產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也就是買房子和賣房子是同一個人,賣掉誰的房子就以他的名義買進新的房子,如果賣掉太太名下房子後另以先生名義買進新房子,就不能退稅了。
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好戶籍登記。新購房屋沒有任何出租或作營業的情形。
都巿土地最大適用面積是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巿土地最大適用面積是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新買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賣舊屋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能退稅。
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且有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即使是夫妻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2年內期限
不管先賣再買或是先買再賣,買賣時間必須在2年以內。

節稅偏方
2年內的起算日期
土地出售後重購或先購土地2年內再出售,2年內的起算日期:
先賣後買:以出售土地辦好產權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如期(訂立買賣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時,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2年期間。
先買後賣:以重購土地辦好產權登記日起算2年,出售原有土地如期申報時,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2年期間。

重購退稅無次數的限制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重購退稅
出售土地可規劃按一般用地繳納
在未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前,若所有條件都符合的情形下,可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再申請重購退稅,以保留一生一次的機會,作最有利的節稅規劃。
自益信託土地也可以適用
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可以辦理重購退稅。
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辦理自益信託後,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也不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重購退稅應規劃
規劃重購退稅事前要先了解是否符合退稅規定,如條件不符,但出售之舊屋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在未逾稅單所記載繳納期限前申請改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綜合所得稅也可以節省
綜合所得稅也有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在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年度,從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買後賣也適用。

舉例說明
甲賣出土地現值100萬元,增值稅30萬元,買入土地現值超過100萬元時,所繳的30萬元土地增值稅可以全部退還;假如買入現值為80萬元,可以退回10萬元;如買入現值小於70萬元,則無餘額可以退稅。
甲出售(重購)A土地在105年4月1日辦好產權登記,在107年3月4日訂立買賣契約重購(出售)B地,如果甲在107年4月2日前如期申報,就符合2年內的規定;如果甲在107年4月3日以後才申報,就不符合2年內的規定,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小叮嚀
先買後賣土地辦理重購退稅,要符合購買土地時已經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才可以;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原先沒有自用住宅土地,僅是單純購買土地,以後再購買第2筆土地後再出售、或是從配偶受贈他筆土地後再出售,或雖然原來持有土地,但沒有設戶籍,於出售時才從第3地將戶籍遷入,都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炒房又假藉非自願離職逃漏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靠這招揪出

炒房又假藉非自願離職逃漏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靠這招揪出 吳馥馨 2023年11月11日 週六 上午7:00 個人出售持有期間5年以下的房地,最高稅率為45%;若符合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性」離職因素等要件,可適用20%優惠稅率計算應該稅額。但台北國稅局靠這招,揪出「假離職、真炒房,又...